傑出大陸台商聯誼會章程

2017 年 8 月 17 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傑出大陸台商聯誼會(以下簡稱傑商會)
第二條 本會目的為結合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以下簡稱台管院)所選出之傑出大陸台商之資源與友好關係,並藉此互相學習、觀摩及互助,共創事業與志業之發展,並為國家社會做出更多的關懷與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員是由台管院選出各屆各類獎項的傑出大陸台商企業及個人所組成的團體。另,凡認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經費之社會人士,得為贊助會員,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惟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四條 獲得傑出大陸台商獎項之台商企業與個人,即為當然
會員,個人得獎者,可以經營公司名義加入為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傑商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任期一年。設監事長一人,監督財務會計收支等會務,並設副會長若干人,由各屆選任副會長一人為之。就傑商會成立組織、活動方向等議題,整合傑商會會員之意見,做成決策,據以執行。

第六條 第一屆會長為創會會長,歷屆卸任會長為榮譽會長。
第七條 本會創會會長、榮譽會長、會長得聘請為「傑出大陸台商選拔委員會」委員。
第八條 為有效推動會務,特聘請台管院院長為名譽會長。傑商會組織設於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二段 221 號 4 樓。
第九條 本會並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與行政秘書若干人,職責如下:
一、 秘書長:負責傑商會聯誼、學習、觀摩、研討等活動的策劃及推動,由會長與台管院協商後指派之。
二、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推動會務。
三、 行政秘書:處理傑商會活動、聯絡會員及文書處理等行政事務,並執行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之活動企劃,由會長指派之,其中有一人為會長的秘書兼任,以利會務推動。
第十條 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統稱會務幹部,產生之方式,係於年會時,由出席會員推舉並決定之,會長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元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不得連任。監事長、副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 每年選出之當屆副會長,隔年就任為會長。為建立制度,由各屆依序推選會長。
第十二條 會務幹部除秘書長外,均為無給職。
第十三條 傑商會與台管院為友好之關係,由台管院提供行政支援,但在財務及運作上,均相互獨立。
第十四條 傑商會得視需要聘請產、官、學、媒界人士為會務顧問,以協助會務與公益活動之推動。


第四章 會議及活動
第十五條 會務活動:
一、 第一次會員大會:每年 12 月舉行會務幹部交接,並由新會長提出下年度活動預算,大會決議案須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實施。
二、 第二次會員大會:每年 3 月至 8 月舉行,可選
擇在大陸或台灣舉行,會務幹部應說明本年會務推動及財務收支狀況。
三、 第三次會員大會:配合台管院每年傑出台商頒
獎典禮,舉辦迎新活動。
第十六條 除一般會員間的聯絡、觀摹、學習、郊遊、座談、演講、研討會等活動之外,活動可依以下:
一、 協助台灣大學生就業與大陸的研習。
二、 協助企業家第二代的接班傳承。
三、 推動會員廠商之間的參訪與觀摩活動。
四、 設計回饋台灣之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 傑商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與服務活動,並與台管院共同企劃與執行。
第十八條 每年迎新活動由已當選者負責舉辦,頒獎之日的感恩聯誼晚宴則由新當選者具名邀請,並宴請已當選者。
第十九條 傑商會應編輯歷屆得獎者名錄,並視需要出版專輯介紹各會員廠商。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經費收入:
一、 會員入會費:從第一屆開始,會員終生入會新台幣費五萬元。
二、 會務幹部:會長年費新台幣十萬元、監事長年費新台幣五萬元、副會長年費新台幣五萬元。
三、 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三萬元。
四、 捐贈:另視需要邀請會員捐助部分經費,以利會務進行。
第二十一條 傑商會之收支,得請台管院協助處理。
第二十二條 傑商會之收支,以專款專用、自負盈虧為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由會長召集會務幹部及會員討論增修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於 2013 年 8 月 3 日第一次訂立,2016 年 10 月
24 日第二次修訂,2017 年 8 月 17 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